對拒不配合資金監管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置
11月3日,合肥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文旅局、市體育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聯合發布通知,全面加強合肥市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利用監管平臺有效規范各類校外培訓行為,切實保障參加培訓的中小學生合法權益。
已過審批的校外培訓機構
將被全部納入監管平臺
校外培訓機構是指由各縣(市)區校外培訓行業主管部門審批管理,在民政、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的面向中小學生開展校外培訓的機構。預收費是指機構向學員預先收取不超過3個月或60個課時且不超過5000元的校外培訓服務費用。
通知指出,實行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既可以保障培訓機構預收費資金安全,維護舉辦者、培訓機構、學生和家長的合法權益,又能有效防控校外培訓機構辦學風險,維護社會安全穩定,促進培訓機構健康良性發展。
依據要求,縣(市)區校外培訓行業主管部門要將審批的校外培訓機構全部納入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以下簡稱監管平臺),對機構收費價格、資金兌付、辦學行為、培訓材料、從業人員等方面實施全覆蓋監管,對機構預收費資金進行風險管控,依法依規處置機構預收費專用賬戶中大額資金異動、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等違規行為。
監管平臺為校外培訓機構提供預收費、培訓合同、課程、師資等信息發布和退費糾紛處置等服務,對學員預收費資金實時監管,保障學員和培訓機構雙方合法權益。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依托監管平臺,向學員提供預收費、合同簽訂、師資和課程查詢、退費等服務。
對拒不配合資金監管的
依法依規嚴肅處置
如何監管?通知明確,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采用風險保證金和預收費資金銀行托管模式,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采用預收費資金銀行托管模式。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嚴格遵守《銀行賬戶管理辦法》規定,將機構所有銀行賬戶(含基本賬戶、一般賬戶、專用賬戶)報所屬縣(市)區校外培訓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備案,并將收費備案賬戶納入監管平臺管理。銀行賬戶發生變動的(包括新增開立、變更、注銷等),應在變動后及時履行相關備案手續。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主動通過監管平臺向所屬縣(市)區校外培訓行業主管部門提供資金監管賬戶、培訓課程、師資場地、合同簽訂、交易流水、預收費支付進度、賬戶余額等信息。機構應與所有學員簽訂培訓服務合同,及時指導家長通過“校外培訓家長端”APP預繳學費并足額轉存至托管賬戶內。
對預收費資金未足額繳入監管賬戶的,由縣(市)區校外培訓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當年年檢將該機構定為不合格等次。情節嚴重的,可認定為失信行為,載入執業信用檔案,直至采取停業、注銷辦學許可證(核準書)等處罰方式。
校外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機構享有法人財產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預收費資金。對拒不配合資金監管,利用資金體外循環、“賬外賬”及其他方式逃避資金監管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置。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直至注銷辦學許可證(核準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得以收款收據等“白條”
替代收付款憑證
校外培訓機構收費項目與標準應在辦學場所公示欄等顯著位置公示,并于培訓服務前向學員明示。機構預收費資金必須全部進入本機構培訓收費專用賬戶,不得使用本機構其他賬戶或非本機構賬戶收取培訓費用。機構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
依據要求,校外培訓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轉課包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培訓費用,且不得超過5000元。有違規收費的,機構應當無條件及時和足額退還學員(家長)。
此外,機構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具發票,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不得以舉辦者或其他名義開具收付款憑證,不得以收款收據等“白條”替代收付款憑證。
記者 謝蕾